原告莫某某因咳嗽、咯血行支气管动脉栓塞术,术中收取微导管费用3,元,继续手术。因微导管仍无法进入右侧支气管动脉内,未能进行栓塞治疗。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对疾病手术治疗的解释、可能存在的风险、后果等告知存在欠缺及不足,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医疗选择权,判决被告x医院赔偿原告莫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元。
医疗纠纷,支气管,动脉栓塞,知情权、选择权
一.基本案情
年4月28日,原告莫某某因咳嗽、咯血至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右侧社区获得性肺炎,非重症、支源性咯血,2型糖尿病疾病,原发性高血压。住院期间,经原告签字同意后,于年4月29日行支气管动脉栓塞术,术中因造影导管无法进入支气管动脉出血部位,停止手术。
与家属谈话建议使用微导管,家属同意后,收取微导管费用3,元,继续手术。因微导管仍无法进入右侧支气管动脉内,未能进行栓塞治疗。此后,因又出现咯血等症状,原告于年5月1医院治疗。另查明,原告住院费用15,元,扣除医保部分,自费4,.54元。其中原告已缴纳住院押金4,元,剩余.54元未结算。
二.医方观点
原告因咳嗽、咳痰、痰血,至本院治疗,胸部CT提示右肺尖及下叶渗出性病变,有XXX疾病及高血压史。入院诊断:右侧社区获得性肺炎,非重症支源性咯血,2型XXX疾病,原发性高血压。原告入院后于年4月29日出现咯血,经止血疗效不佳。故与原告沟通建议行支气管动脉栓塞治疗。
原告签字同意后,于当日下午进行支气管动脉造影+栓塞治疗。术中予普通导管造影,见右侧支气管动脉开口处狭窄,造影导管无法进入到达出血部位。再次向家属说明情况,建议更换微导管,签字同意后,微导管多次尝试仍无法进入右侧支气管动脉内,未能完成栓塞治疗。
术后原告未咯血,但原告在4月30日晚餐时进食辛辣食物并饮酒,5月1日凌晨再次咯血,因治疗效果不佳,本院无其他有效手段止血,建医院治疗。原告有XXX疾病史,但其入院要求饮食自备,胰岛素自理。考虑到进行了介入治疗故给予补液并进行血糖监测。补液前后血糖未见异常波动,故补液后血糖与葡萄糖补液无明显因果关系。因被告在治疗中无过错,不同意诉讼请求。
三.患方观点
原告因痰中带血至医院就诊。静脉输液治疗未见效,29日下午在医生要求下进行手术。手术过程中医生中断手术,要求补收费用,原告无奈支付3,元。此后在明知原告患有XXX疾病情况下仍给予葡萄糖输液,导致空腹血糖达14.2。5月1日原告发现痰中带血,医生要求转院治疗,此时原告得知手术失败。医院治疗,经输液治疗病情即好转。
在治疗过程中被告存在如下过错:1、中断手术向病人收取费用;2、在明确告知患有XXX疾病的情况下,医生仍大量使用葡萄糖,导致血糖严重超标;3、手术失败不告知病人;4、夸大病情欺骗家属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将不需要手术的病情进行手术且手术还失败,拖延出院时间,增加住院费用;5、原告住院2天费用高达15,元,转院费用仅元即治好,疗效及费用天差地别。
被告在本次治疗中存在小病大治,滥用药品,中断手术收取费用,隐瞒、夸大病情,对原告身心造成极大伤害,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1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四.鉴定意见
审理中,经本院释明后果,原告仍不申请医疗损害鉴定。
五.庭审意见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患者基于信任和专业知医院就医,医院应在诊疗规范的各个方面尽力妥善遵行,从而避免因瑕疵医疗行为引发患者产生怀疑甚至导致纠纷、诉讼等,以促进医患关系的和谐共生。
本案中医院在术前、术中虽然进行了术前谈话、医患沟通谈话等,但在手术过程中可能中止手术,并收取医疗费用的情况,事先未并未告知原告,且被告未及时告知未能进行栓塞治疗的手术结果,尤其在建议转院的谈话中未提及手术结果,仅在出院小结中提及“普通导管及微导管均未能到达出血部位”。
医院对疾病手术治疗的解释、可能存在的风险、后果等告知存在欠缺及不足,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医疗选择权,本院确定医院酌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原告在被告处的部分医疗费用尚未结算,原告要求赔偿医疗费的诉请,本案不作处理。
六.法院判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法院判决,被告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莫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元。
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
1.医疗纠纷:疏忽对合并症的诊治,导致风湿性关节炎患者肝损伤死亡。2.医疗纠纷:患者坐轮椅去会诊的过程中死亡,导致一级甲等医疗事故。3.医疗纠纷:一例因主动脉夹层破裂死亡,医院承担赔偿责任案例。4.医疗纠纷:手术中因血管破裂无法止血,致患者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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