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年9月1日上午,温某兵因突发腹部疼痛腰部不适,被送至x一院北院区急诊检查。急诊CT诊断报告显示:1、考虑主动脉夹层动脉瘤,建议CTA检查;2、右肺胸膜下间质增厚;胆囊术后缺如。复查CTA显示:1、主动脉夹层(DeBakeyⅢ型);2、肠系膜上动脉近端局部栓塞;3、左侧胸膜增厚;肝囊肿,肝右叶血管瘤;胆囊缺如。
检查后,院方告知患者家属需转院至南院区。患者家属联系急救车将患者送至该院南院区急诊室,并根据院方要求于当晚17时58分左右办理了住院手续,入住南院区病区。后予以相关检查,并予以绝对卧床休息、心电监护、润肠通便、控制血压等支持治疗,并向家属交代病情。
晚19时45分,温某兵呼之不应,对光反映迟钝,出现颈项强直、角弓反张伴抽搐,口吐白沫、血压测不出。医护人员立即予以抢救措施,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晚20时09分死亡。原告认为患者入院后,x一院未及时采取治疗措施,耽误了患者治疗时间,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诉至本院。
二、患方观点
患者被送至南院区后,家属一直无法联系上杨医生,遂按照院方安排办理了住院手续,入住南院区病区。入院相关手续均由原告陈某办理。后温某兵扔持续腹部疼痛腰部不适,并多次向院方反映,但未得到及时救治。
直至晚7时45分左右,温某兵病情突然加重,院方抢救未果,温某兵于晚8时9分死亡。仅在最后抢救期间,患方才见到杨医生。温某兵死亡后,原告复制患者病历等材料时,发现院方伪造“病危(重)通知书”、“医患沟通”等书面材料,原告三人并未签署过上述材料。
原告方认为其近亲属温某医院后,至病情加重,期间长达2小时25分,但院方一直未采取手术或其他积极治疗措施,严重耽误了患者的治疗,从而至患者不幸死亡。院方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8元。
三、医方观点
院方对患者温某兵的病情诊断正确,治疗措施采取及时,整个治疗过程符合医疗规范,并无过错。患者死亡系其病情所致,患者属于主动脉B型病例,死亡率较高。到院后没有来得及做手术就死亡了,属于很正常的事。对于主动脉B型病例,首先采取保守治疗,半个月后才能手术。
鉴定意见中误以A型治疗方案来治疗B型疾病。鉴定意见错误。关于具体赔偿项目: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以票据为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数额无异议,误工费请法院认定。上述总额我院按照15%承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认可。
四、鉴定意见
x医院存在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温某兵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以次要为宜。
五、庭审意见
温某兵在就医过程中死亡,给三原告造成的损失,依法应当得到相应赔偿。本院酌情确定被告x一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元。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法院判决,被告x医院给付原告.16元(.8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