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儿(5天)因急性支气管炎入被告x医科大学附属x医院治疗,入院检查时除急性支气管炎外无其他问题,医院通知家属称患儿左尺、桡骨骨折。年4月7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利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医院期间,原医院的不当看护行为有因果关系,参考鉴定意见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赔偿共计.93元。
医疗纠纷,新生儿,赔偿责任,骨折,不当看护
一.基本案情
患儿苏某某于年11月18日出生,年12月23日因“阵发性咳嗽6天,加重3天”就诊于x医科大学附属x医院,诊断为“急性支气管炎”。年12月29日,患儿苏某某出现左上肢肿胀,拍片提示骨折,原告认为被告治疗存在过错。
二.医方观点
鉴定意见中认为诊断早产儿代谢性骨病依据不足是错误的,早产儿代谢性骨病不是以血清钙磷等检验结果为诊断依据,而是通过临床表现再结合患儿早产双胎情况诊断此病。
鉴定意见认为我方告知不充分,是错误的,患儿入院时主要诊断是急性支气管炎,我们的告知以主要诊断为主,在日常的诊疗过程和查房中都多次反复强调此病,认为我们在治疗此病上未尽早给予预防性药物治疗,也是没有依据的。
患儿因急性支气管炎入院,治疗首先给予消炎化痰等主要治疗,同时考虑药物之间可能存在反应,所以对补钙等非治疗的药物进行暂缓使用,且临床中短期延缓使用补钙药物不必然导致骨折发生。
患儿因急性支气管炎入院,早产儿体内血量有限,入院时我方先做与急性支气管炎有关的感染学检查,之后待病情稳定再完善其他相关检查。关于护理内容我病房采用的是专人性护理,一患儿、一护士,操作谨慎、轻柔,不存在鉴定意见中所提及的问题。
三.患方观点
原告苏某某与年11月18日在x医科大学附属x医院出生,11月23日因急性支气管炎入院,入院检查时除急性支气管炎外无其他问题,住院期间在第医院看管,12月31日,医院通知家属称患儿左小臂肿胀,经诊断为左尺、桡骨骨折。
在医院期间,原告苏某某的医院进行,原医院的不当看护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医院应承担法定赔偿责任,住院期间发生费用(医院住院治疗),经与x医科大学附属x医院协商无果,现原告起诉至法院。
五.鉴定意见
被告x医科大学附属x医院对患儿苏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儿苏某某左侧尺桡骨骨折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介于同等原因至主要原因之间。
六.律师意见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利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经x司法鉴定中心认定被告x医科大学附属x医院对患儿苏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故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
七.法院判决
年4月7日法院判决,医疗费.1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护理费.77元;交通费元;鉴定费元;住宿费元;营养费元。上述款项共计.93元,由被告x医科大学附属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苏某某。
1.医疗纠纷:未查明呼吸困难原因,导致交通事故患者死于肺动脉栓塞。2.医疗纠纷诉讼:病情危重转至ICU途中电梯故障,致患者死于心脏骤停。3.医疗纠纷:对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患者,无适应症采取脾切除治疗。4.医疗纠纷:腹股沟疝手术补片位置和固定方法不当,导致需二次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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