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脉栓塞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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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向医疗损害责任保险公司主张权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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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向医疗损害责任保险公司主张权利?

刘东冬医疗律师

医方为了分散医疗损害责任赔偿风险,按照国家政策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医疗损害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可能会成为医疗纠纷诉讼的当事人之一。但患方应当根据自身利益及证据情况,妥善决定而非一概追加保险公司参与诉讼,因为多数情况追加并无必要且拖延。

赵某肝癌病史5年,于年11月30医院行经导管肝动脉栓塞术、经导管脾动脉栓塞术,术后出现截瘫。医疗损害鉴定意见认为:甲医院对“赵某经过多次介入栓塞治疗后,肝动脉会逐渐变细甚至闭塞,并形成侧支循环及交通支,在如此状况下,再进行介入栓塞术,会增加产生并发症(如脊髓损伤)”的手术风险在术前向赵某告知不全,并且在实施介入手术过程中栓塞到脊髓供血动脉造成赵某截瘫。因此,甲医院对赵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甲医院的过错与赵某“截瘫”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10%-30%;赵某截瘫构成一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为大部分护理依赖,护理期限为终身。

法院采纳鉴定意见,医院承担20%的责任。医院在乙保险公司处投保了医疗责任保险,医院申请追加乙保险公司为第三人。因涉案医疗损害发生在保险期间,医院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未超过单次保险事故赔偿限额,故法院判医院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直接向赵某支付赔偿金额。

通常来说,由于保险合同与医疗损害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且医方多具有充足的履行能力,因此医方是否投保并不影响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赔偿责任,且不合并审理。

本案,医院,具有充分的履行能力,申请追加保险公司参与诉讼实属罕见,医院持生效判决申请理赔基本不会存在障碍。但是对于患方来说,追加保险公司参与诉讼,具有证据(医疗损害保险合同)能以获得且诉讼程序拖延等不利因素,因此建议仅在向未正常经营的医疗机构主张权利且能获得完整保险合同的情况下将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案例均来源于法院公开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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