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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发生羊水栓塞应积极按规范处置,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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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张某某,足月孕产妇,因呼之不应20多分钟,急救送至被告x医院治疗,后死于羊水栓塞。年9月19日法院经审理认为,羊水栓塞病死率虽高,亦应积极按规范处置,使病人得到应有的医疗。被告的过错在于对羊水栓塞认识不足,未针对性地采取积极处置措施,省市两级医学会均鉴定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因此应酌定被告承担本案40%的责任,赔偿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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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患者张某某怀孕40周,年9月15日凌晨4时,张某某在家自己起床后突然晕倒,家人于4时4分拨打急救,被告x医院救护车4时18分赶到现场,患者4时33分进入x医院抢救室抢救,5时28分病危通知书明确疑似羊水栓塞诊断,下午17时23分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推断为羊水栓塞。

二.医方观点

被告根据患者家属主诉及患者住址,在医生出诊同时通知妇产科医生立即到急诊科协同抢救,为患者争取了抢救时间,符合医疗急救原则;医院后,妇产科医生龙某某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参与抢救,并一直在急诊科参与抢救,同时及时通知主任林某、上级医师刘某某及x市产科急救管理办公室组织市内相关专家徐某某参与抢救。

羊水栓塞本身抢救成功率低,被告对患者的治疗及抢救,符合医疗规范,没有过错,患者死亡系自身疾病危重,病情发展的结果。省市两级医疗事故鉴定机构鉴定认为被告对患者抢救过程中存在对羊水栓塞认识不足,没有体现针对性的积极处置措施,该两份鉴定结论因未进行尸检,不具有科学性和客观性,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但被告同意在法律认可的损失范围内承担30%的责任。

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但缺少必要的司法鉴定,作为定案的证据只有医疗事故鉴定报告,而该鉴定报告作出的依据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本案赔偿范围及标准也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不应适用侵权责任法;原告主张的胎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不应纳入赔偿范围。

三.医疗过错分析

诊断羊水栓塞明确,依据:足月孕产妇,急性起病,排除肺栓塞、失血性休克及其他疾病,有呼吸循环衰竭和休克,有急性DIC导致的出血,多器官衰竭,回顾有自然破膜病史,心脏超声提示肺动脉高压,右心室心房急性扩大,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为羊水栓塞导致的相关并发症。

产科医生对羊水栓塞认识不足,病历上未反映相关处置措施,4时35分急诊记录高度疑似羊水栓塞可能,但产科医生会诊未考虑该疾病,未行静脉血胎儿有形成分排除。院前急救急诊医生到现场后对患者病情认识不充分,对病情评估不到位,原则上应就地抢救,然后再实施安全转运。产科医生抢救参与度不充分,从病程记录上不能准确反映早期产科医生参与度。

羊水栓塞是本案例母婴死亡的直接因素,据教科书足月妊娠发生羊水栓塞产妇死亡率高达80%以上,该产妇在家中已发生呼吸循环衰竭,病情凶险,医方因以上不足对患者的死亡有一定的参与度。

四.鉴定意见

省市两级医学会均作出同样鉴定结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第四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一级医疗事故一款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之规定,鉴定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五.律师意见

该疾病病死率高,往往是由于患者身处边远地区延误可抢救时间,或者医疗机构条件差导致的,本案病例既非地域边远,医院,也不存在医疗条件差,只要被告医师具有高度的责任感、紧迫感、群策群力,作出正确诊断,并积极按规范处置,使病人得到应有的医疗。

被告急诊医师邓某某、张某在当日凌晨5时10分左右与产科主任林某、医师刘某某、龙某某交换意见时就提出患者极有可能属羊水栓塞,但产科主任林某、医师刘某某、龙某某不予采信,自然未按羊水栓塞的处理原则及抢救流程救治患者,该误诊误断,错失了患者的最佳抢救时间,对患者的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

正是被告医务人员误诊误断,错失最佳抢救时间,严重不负责任,直接导致患者死亡。关于胎儿死亡的补偿金请求,当时在抢救过程中,被告医师叫患者家属在大人和胎儿之间二选一,家属选择保住大人生命,现由于被告医疗事故导致大人死亡,胎儿也作了无味的牺牲,虽胎儿不是自然人,仅是母体十月怀胎的生命,请求法庭在道义上支持原告的补偿金请求。

被告的过错在于对羊水栓塞认识不足,未针对性地采取积极处置措施,考虑羊水栓塞起病隐匿,进展快,死亡率极高,早期发现及诊断较为困难,救治效果差的特点,被告的不足虽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但患者自身疾病的发展终究才是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因此应酌定被告承担本案40%的责任。

六.法院判决年9月19日法院判决,被告x医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赔偿款元。

七.小结

患者张某某因羊水栓塞抢救无效死亡,在患者当日凌晨正式办理入院手续时,被告对患者就已有高度疑似羊水栓塞的初步诊断,x市医学会、x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报告均认定被告对羊水栓塞认识不足,未针对羊水栓塞采取相应处置措施,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患者张某某死亡原因为羊水栓塞,原、被告均无异议,被告的诊疗行为与张某某死亡的后果有因果关系。

1.医疗纠纷:对产后羊水栓塞导致产妇死亡,医患双方均需足够警惕。2.医疗纠纷:妊娠合并阑尾炎误诊为胎盘早剥,行剖宫产致早产儿死亡。3.医疗纠纷:自然分娩中未及时行剖宫产终止妊娠,致新生儿脑性瘫痪。

本文为真实司法裁判案例,仅供以案释法之学习交流。若有侵权之处烦请告知删除。文中隐去当事人名称、属地信息。插图无版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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