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年4月9日,赵某某因病到被告处治疗,被诊断为“多发性子宫肌瘤,慢性输卵管炎,轻度贫血”。4月12日,在被告处行“全子宫切除术+双侧输卵管切除术”,4月16日突发呼吸心跳停止,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医方观点
院方不存在过错和瑕疵,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我认为院方是规范操作,没有过错。渝万司法鉴定所认为我方有医疗过错,我院认为并不理应采取第二次鉴定意见,应该结合渝万司法所的鉴定意见综合评判。
对原告诉求评判如下:死者的死亡赔偿金应该按照农村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死者的父母一个是农村户口,一个是城镇户口;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不应该纳入本案处理,赵某某在住院期间产生的费用没有结账,护理费标准过高,伙食补助费天数应该是6天;交通费偏高;精神抚慰金不认可。
三、鉴定意见
死亡原因为肺动脉血栓性栓塞。医方在对形成静脉血栓的高危因素的预断及对患者术前术后心理护理以及下肢深静脉血管彩超检查了结血管情况方面等存在一定不足,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的参与度约为30%-40%。
四、原告损失计算
1.死亡赔偿金。赵某某虽系农村户口,但在庭审中提供了务工单位证明等相关证据,这些证据基本可以证明原告在本次出事一年前已在城镇居住,且有合法的正当收入,其主张的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计算为宜。四原告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支持元;2.丧葬费,本院支持元,但被告已支付的元,应在其赔偿总额中予以品除;
3.被抚养人生活费。原告主张的计算年限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本院予以支持。被抚养人生活费(原告赵素清)本院依法支持.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原告王洪梅)本院依法支持.7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两项合计为.25元;4.医疗费。赵某某住院产生的医疗费共计是.25元,双方认可,本院予以确认,但对原告尚欠的部分应在被告赔偿总额中予以品除;5.护理费。本院依法支持元;
6.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元;7.精神损害抚慰金。赵某某的不幸死亡给四原告的身心定会造成痛苦。本院综合考虑后,酌定支持元;8.交通费。结合各原告情况,本院酌定为元。以上费用合计为.5元。鉴定费元(原告支付元,被告共支付元)。
五、庭审意见
在庭审中,经双方共同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认定:x中心卫生院在对赵某某的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其过错行为仅起次要作用,过错的参与度约为30%-40%。作出该鉴定意见的鉴定人员出庭接受了原、被告双方的质询,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综合认定:被告x中心卫生院承担本案40%的责任,其余60%的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六、法院判决
被告x市x区x镇中心卫生院赔偿原告因赵某某死亡而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为.2元,除原告尚欠的医疗费.24元(.25元-元)及被告已支付的丧葬费元后,被告x市x区x镇中心卫生院还应赔偿.94元。
司法裁判案例。#医疗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