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脉栓塞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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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脑血管支架手术并发夹层患者死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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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年6月19日,邱某某无明显诱因出现发作性头晕,头部昏沉感,伴有走路不稳,不敢活动等症状医院。医院初步诊断邱某某头晕原因待查,短暂性脑缺血发作,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2型糖尿病,高脂血症。年7月1日,医院为邱某某在局麻、多参数监护仪监测下行主动脉弓、全脑血管造影术,必要时支架置入手术。手术中,邱某某双侧椎动脉V1段狭窄,存在介入治疗指征,经家属同意行左侧椎动脉V1段支架置入术,术中邱某某突发意识模糊,右侧肢体瘫痪,双眼左向凝视麻痹,造影提示基底动脉急性血栓形成或左侧椎动脉V1段闭塞后伴基底动脉栓塞。决定行左侧椎动脉成型、基底动脉取栓或成形术。术后,邱某某出现心率降低,呼吸深大,与呼吸、循环中枢受累有关,遂给予积极抢救,送入ICU病房继续抢救,于年7月10日19:30宣布死亡。邱某某的亲属认为被告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邱某某的死亡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对其死亡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因双方意见无法达成一致,诉至法院,且看详情。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原告亲属邱某某因一过性头晕于年6月26日到被告处神经内科入住,入院诊断头晕原因待查、短暂性脑缺血发作、高血压病3级等,7月1日在被告安排下行脑血管造影检查,发现双侧椎动脉V1段狭窄,行左侧椎动脉V1段狭窄支架植入术,手术过程中病人出现昏迷,虽然进行了抢救,但是仍旧呈昏迷状,最终在7月10日19:30临床宣告死亡。原告认为,被告在治疗过程中具有明显过错,患者入院时身体好好的,自己去做的各项检查,但是从手术室出来后变成无自主呼吸的脑干出血状态。后经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负赔偿责任,现根据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以上各项经济损失。

医方观点

医院辩称:原告亲属郭某的死因是其本身的病情所致,答辩人的医疗行为诊断正确、治疗及时得当,没有任何过错,诊疗行为与患者的现状之间无因果关系。请求鉴定专家公正鉴定、法院公正判决。

司法鉴定

鉴定意见:基底动脉手术属于高风险手术,在全麻下操作更为安全,医院选择局麻欠妥当;医院在准备对邱某某行左侧椎动脉V1段支架置入术时突发意识模糊,右侧肢体瘫痪等症状,医方考虑为急性血栓形成或左侧椎动脉V1段闭塞后伴基底动脉栓塞是正确的,采取左侧椎动脉成型、基底动脉取栓或成形术符合邱某某病情所需,但在其后的手术操作过程中,医院未尽到高度谨慎注意义务,操作欠谨慎,与本例患者动脉夹层形成继而引发脑干梗死、出血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另外,医院术中用药记载不详细,其手术记录及术中护理均未明确记载替罗非班的使用情况,临时医嘱单中替罗非班的使用时间是7月1日19:14,在本例患者出现颅内出血时使用替罗非班不当,应当及时停用,但医方未见停用时间。该院在对邱某某的诊治过程中存在麻醉方式欠妥当、术中操作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操作欠谨慎、术中用药记录不明确的医疗过错,其过错与邱某某并发症的发生、疾病的救治效果及预后、死亡结果的发生之间亦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因果关系。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医院在对患者邱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在对邱某某实施主动脉弓、全脑血管造影术期间,该院操作存在麻醉方式欠妥当、术中操作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操作欠谨慎、术中用药记录不明确的医疗过错,其过错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因果关系,本院在确定医疗单位的侵权责任时,考虑医疗单位存在医疗过错行为、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原因力程度,患者或受害人无过错行为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医疗科学属于自然科学,存在未知不确定因素,医疗结果受医疗人员认知和患者体质差异等诸多因素影响,确定由医疗单位医院承担50%比例的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年8月29日法院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笔者提醒

1.脑动脉介入手术相关医疗纠纷多。

林律师处理过多起关于脑动脉介入手术所致并发症的医疗纠纷案件,大多是介入术中术后脑出血,少数是介入手术加重脑梗塞,造成瘫痪或死亡。脑血管介入手术风险较大,费用高昂,这是引起纠纷的主要原因,因为费用高昂,医生的手术积极性比较高,这就导致很多指征不强的病人也被手术,而加上不少医生技术水平不高,并发症多。林律师建议进行脑动脉介入手术前,多评估替代治疗方案的利弊,多评估患者的获益,例如脑动脉瘤患者,医生一定要讲清楚介入手术与外科夹闭手术的利弊,例如脑梗塞患者,一定要讲清楚保守治疗、急诊手术、择期手术三者与疾病预后的关系,相应的风险有多大。

2.医院承担50%的责任合理吗?

本案的主要问题是行基底动脉介入手术时出现夹层,一般来说,靶血管动脉硬化越严重、球囊扩张压力越大,就越容易形成夹层,但越是动脉硬化严重的病变,例如钙化斑块,就必须使用较大压力才能有效扩张,这就导致夹层容易发生,预防夹层的做法主要是低压预扩、使用非顺应性小球囊、支架置入前最小化操作等等,但是均不能完全避免夹层的产生。所以,临床上即便再高明的手术医生,也难免夹层的发生,只是发生概率的区别,发生夹层后直接认定为操作不当并不妥,要看是否已充分预防。本案的鉴定机构为北京某知名鉴定机构,其鉴定结论大多客观公正,倾向于同情患者。

3.患方要走法律程序维权选定鉴定机构很重要。

此类案例专业性非常强,特别是要能熟悉介入手术操作的鉴定机构很少,虽然实践中有很多鉴定机构会受理此类案件,但是他们连介入手术视频都不会看,术中是否存在操作不当,造影后判断是否存在手术指征,都无法判断。林律师建议有此类案件走法律程序的,尽量选择省外知名鉴定机构,例如北京法源、北京明正、西南政法、湖北崇新等鉴定机构,鉴定结论更客观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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